东方航空托运狗狗须知|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佚名 2025-05-25 1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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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对于本款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东航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7.1.1 危险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东航允许旅客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携带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携带危险品乘机,包括: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包、袋、箱等;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如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等;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镁粉、白磷、黄磷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过氧乙酸等;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如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7.1.2 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枪支、弹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类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如电警棍、电击器等)及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7.1.3 东航认为其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7.1.4 活体动物,但符合东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7.1.5 打火机、火柴。
7.1.6 陌生人要求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7.1.7 其他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含危险品设备,如锂电池驱动电动平衡车(扭扭车)、自加热包装食品以及其他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7.1.8 任何始发地国家、目的地国家、经停地国家或飞越地国家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7.2 限制运输的行李
7.2.1 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的物品
7.2.1.1 高价值物品,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用品,绝版视频、印刷品、手稿等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旅行中需要服用的药物;
7.2.1.2 电子设备、电子医疗装置、电动轮椅或其他移动辅助器材中使用的电池,包括锂电池、燃料电池等;
7.2.1.3 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
7.2.1.4 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及个人雾化器);
7.2.1.5 官方机构或企业使用的水银气压或水银温度计。
7.2.1.6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7.2.2 只能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
7.2.2.1 除管制物品外的利器、钝器和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此类物品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7.2.2.2 免除责任运输行李、声明价值行李、大件行李;
7.2.2.3 小动物(仅限家庭饲养的猫、狗),运输时需装在符合东航要求的容器中;
7.2.2.4 带有浓浓或特有气味的水果,运输时需包装完善无异味;
7.2.2.5 体育运动用枪支弹药(需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证明文件);
7.2.2.6 自行车、高尔夫球用具、滑雪或滑水用具、保龄球用具、渔具、冲浪板或风帆冲浪船、曲棍球、潜水用具、骑马用具、雪橇、皮划艇、滑翔伞、撑杆等运动器械;
7.2.2.7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7.2.3 特殊行李
7.2.3.1 小动物
(1)东航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饲养的猫、狗,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短鼻系列及状态不宜进行航空运输的猫和狗不予承运。
(2)旅客托运小动物,应事先向东航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如涉及国际航空运输,还应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并经过东航同意后方可运输。
(3)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东航的要求,否则东航不予托运。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只能作为逾重行李付费运输。
(4)根据安全、卫生需要,东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和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
(5)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东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东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7)旅客对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东航保留事后向旅客追偿的权利。
7.2.3.2 服务犬
(1)服务犬指经过专门训练的,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导盲犬、助听犬。
(2)残障(疾)旅客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应事先向东航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如涉及国际航空运输,还应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旅客应服从东航对其座位的调整和安排。
(3)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如东航判断可能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时,应允许尝试可能缓解问题的方法(例如给吠叫中的服务犬带上口罩及系上牵引绳索),如仍无法排除威胁,东航可决定不接受其进入客舱运输。
(4)经东航同意旅客携带的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5)情感支持性犬(包括精神抚慰犬)不属于服务犬,东航不接受将其作为服务犬运输,可在符合东航小动物运输标准的情况下办理托运手续。
(6)装入货舱运输的服务犬,按小动物运输规定执行。
7.2.3.3 占座行李
如旅客携带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乐器等易碎、贵重物品,旅客需在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时告知东航,并得到东航许可后,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每件占座行李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乐器占座行李运输尺寸体积不得超过40×60×140厘米),且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
须由旅客自行妥善密封装箱,且外包装须有把手以便固定。每位旅客最多只能携带1件额外付费的占座行李,客舱内由旅客全程负责自行监管。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
7.2.3.4 乐器
乐器可以以下述三种方式运输:
(1)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
乐器可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其尺寸和重量应符合非托运行李相关要求,带入客舱的乐器全程由旅客自行照管。乐器须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乐器箱内,使其在必要情况下可侧立存放。
对于超出上述规定且仍需带入客舱的乐器,须按占座行李规定处理。
(2)作为占座行李运输
乐器作为占座行李运输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可参考占座行李。
(3)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对于无法带入客舱的乐器,可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乐器应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放置在特制的硬边或防震抗压容器内,容器内应根据需要进行内物填充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左右摇晃造成不必要的损坏。东航按一般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承担运输责任,旅客应签署免除责任书。
东航有权综合评估当日航班运行实际,决定是否予以承运。
7.2.3.5 轮椅
轮椅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1)符合条件的轮椅可带入客舱
每个航班仅限1辆,仅限成人用折叠式轮椅或手动组装式轮椅,轮椅不拆除轮子或不拆除部件时的尺寸,应不大于33 × 91 × 106厘米/13 × 36 × 42英寸。
(2)登机口或值机环节免费托运
旅客自用便捷式轮椅可在登机口或值机环节免费托运。
(3)电动轮椅/助行器
因残疾、健康状况原因造成行动受限旅客自备电动轮椅或电动助行器的托运申请,经东航同意后方可运输。电动轮椅/助行器应满足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适用法律对于免费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数量要求。
其中非溢漏型、溢漏型电池驱动的轮椅/助行器,其电池须满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锂电池驱动的轮椅/助行器,其电池须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如果电动轮椅/助行器经过专门设计,允许由用户拆下电池,则拆下电池的轮椅应视为普通轮椅,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作为非限制的交运行李运输或由旅客携带入客舱;从轮椅上取下的每一个电池均不能超过300Wh。
如电池无法卸下,则须确保电动轮椅/助行器的设计可提供充分保护以免受到损坏,电池应牢固地固定在电动轮椅/助行器上并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断开电路。
每位旅客可以携带一块最大不超过300Wh 或两块每块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必须作为手提行李并采取保护措施,例如将每块电池单独装入保护袋中。
7.2.3.6 骨灰
骨灰建议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如旅客要求,亦可作为托运行李或由旅客带入客舱。
(1)骨灰如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东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在骨灰的外包装和携带骨灰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其他旅客的察觉和反感的情况下,如旅客要求,也可带入客舱运输;

(3)旅客携带骨灰出入境运输的,应符合相关国家海关、卫生检疫的规定。
7.2.3.7 干冰
用于保存鲜活物品时,每位旅客可携带净重不超过2.5公斤的干冰。干冰包装件应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应在行李上标注“固体二氧化碳”或“干冰”字样,以及干冰的净重或标明其净重不超过2.5公斤。
7.2.3.8 含有酒精的饮料
(1)酒精浓度小于24%(含)的,携带/托运不受限制;酒精浓度在24%—70%(含),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浓度大于70%,不准携带或托运。
(2)旅客必须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对于旅客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酒精饮料可以携带登机;旅客携带/托运的酒精饮料不得超过本条件的限制。
(3)酒精/酒精类饮品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东航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免除东航对此类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赔偿责任。
(4)如果航班的始发地、中转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东航将遵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执行。
7.2.3.9 运动器械
东航根据国际惯例对乘坐本公司航班旅客携带的运动器具提供行李托运优惠;东航按适用普通行李规定承担相应运输责任。
旅客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飞机机型不适宜运输时,东航有权拒绝收运。
7.2.3.10 水产品
旅客自带的、非购自候机楼隔离区内的水产品,仅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须满足托运行李包装要求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旅客通过安检后,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包装完好的水产品,可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登机。
东航允许旅客携带登机的水产品应包装完好,包装无破损,无异味,无渗漏液体,并应确保水产品不会脱离其包装。
7.2.3.11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建议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出厂包装或类似包装标准,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7.2.3.12 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请登陆东航官方网站、手机网站、东航APP手机客户端或通过东航服务热线查询。
7.3 托运行李
7.3.1 托运行李的收运及包装要求
托运行李应满足以下包装要求:
7.3.1.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7.3.1.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7.3.1.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7.3.1.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7.3.1.5 易碎易损物品应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包装箱内,容器内应根据需要进行内物填充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左右摇晃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7.3.1.6 泡沫箱应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或用不易破损的塑胶袋包裹泡沫箱并用封箱带加以固定。泡沫箱必须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应过薄(建议不小于2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
7.3.1.7 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
7.3.1.8 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东航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如已收运,东航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7.3.1.9 旅客托运可能发生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东航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免除东航对此类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赔偿责任;旅客拒绝签署的,东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后,此类行李在运输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东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7.3.2 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限制
7.3.2.1 国内航线:每件不能超过50 千克,体积不应小于5×15×20厘米,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
7.3.2.2 国际或地区航线(涉美):每件不能超过45 千克,三边之和不超过203厘米;
7.3.2.3 国际或地区航线(非涉美):每件不能超过32 千克,三边之和不超过203厘米;
7.3.2.4 因航班载量有限,东航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7.3.3 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
7.3.3.1 东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等确定其免费行李额,具体以东航官网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
7.3.3.2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享受原客票所列明的免费行李额。
7.3.3.3 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椅)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7.3.4 逾重行李费
7.3.4.1 旅客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7.3.4.2 东航向旅客收取逾重行李费时,将为旅客出具收费凭证。
7.3.4.3 逾重行李费收费标准
(1)国内航线
东航所有国内航线上均使用计重制方式计算免费行李额。
逾重行李费率:每千克按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成人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的1.5%计算, 收费总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保留至个位,尾数四舍五入。
(2)国际及地区航线
东航所有国际及地区航线上均使用计件制方式计算免费行李额。
逾重行李费率按东航官网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收费金额以所在国家或地区货币为单位,小数点保留至个位,尾数四舍五入。
7.3.5 行李声明价值
东航可向旅客提供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旅客可为其托运行李自愿申请声明价值,但所申请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应符合东航的相关规定。
7.3.6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7.3.6.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尽快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东航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东航有权但无义务对旅客及托运行李进行核对,旅客如不能出示所提取行李的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其对所提取行李的权利。必要时,东航可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领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给东航造成的任何责任。
7.3.6.2 经东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经开始运输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7.3.6.3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托运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7.3.6.4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东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可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东航出于公共卫生考虑,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3.6.5 自托运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如超过90天仍无人认领,东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3.6.6 托运行李一般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由后续航班运输而延误到达的,非旅客原因导致的,东航将免费交付旅客或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7.3.6.7 旅客乘坐全程由东航实际承运的国内转国际或国际转国内的联程航班时,如始发地及中转地海关支持“一票到底,行李直挂”行李免提服务,东航将在始发站为旅客办理“一票到底,行李直挂”服务,将行李托运至最终目的地,在中转地旅客无需提取托运行李。旅客不得将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放入此类托运行李中。与海关报关查验相关的责任由旅客自行承担。
7.3.6.8因海关检查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误或损失,东航不承担责任。
7.3.7 临时生活费
因东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经东航确认当日托运行李无法送到时,东航将对旅行目的地不是居住地的旅客提供临时生活费。
国内航班将分别给予经济舱、超级经济舱旅客人民币100元,豪华公务舱、公务舱旅客人民币200元,头等舱旅客人民币300元的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国际及地区航班将分别给予经济舱、超级经济舱旅客人民币300元,豪华公务舱、公务舱旅客人民币400元,头等舱旅客人民币500元的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除此之外,东航将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在始发站,如果东航已经和旅客确认过其托运行李属于晚交运行李,则不再提供临时生活费。
7.4 非托运行李
7.4.1 非托运行李额
带上飞机的非托运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椅下面、行李架内或封闭式储藏间内。头等舱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豪华公务舱、公务舱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每件非托运行李体积不得超过20厘米(8英寸) x 40 厘米(16英寸) x 55 厘米(22英寸)。
超出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7.4.2 除规定的非托运行李额外,每位旅客还可免费携带1件可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放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7.4.3 携带婴儿乘机的旅客在上述非托运行李额度之外,还可以免费携带以下随身物品:旅途中婴儿需用的食物、尿布等婴儿用品;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一个婴儿摇篮或儿童/婴儿固定装置(占座时使用)。
7.4.4 为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班准点运行,旅客在办理值机手续时,须将超过规定的随身行李进行托运。如超规行李在登机口被拦截,为排除锂电池等物品不得进入货舱运输的安全隐患,须重新进行托运安检,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同机托运,可能影响行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