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宠物托运公司有哪些地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
佚名 2025-08-04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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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机构进行备案。 【部门规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5号)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核定。